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脱产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
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可以延后解除对该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并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和后果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情节或拒不承认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的;
(二)多次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三)违纪群体中主要参与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五)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对检举人、揭发人、证明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在职学生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抢夺、勒索、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轻微,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工具、器械的,预谋、策划、召集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酗酒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证明、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行为不端、有碍校风及社会风化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租非法出版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加邪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接电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脱产学生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30学时(含30学时)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业余、函授学生旷课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或宿舍内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程度相适应,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学管理单位提出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及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处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教学管理单位内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开始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脱产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九至十一人(单数),由学校主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受理的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三)对复查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职责:
(一)接待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调查,搜集、整理、汇总材料;
(三)组织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专业、学号、学习形式、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充,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如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做出答复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申诉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申诉委员会研究认为理由正当的,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复查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不明或处理不妥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提交有关部门重新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并将结果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2/3以上人员参加,申诉复查结论应当获得申诉委员会1/2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三)本人拒不签收或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复查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召开听证会的,经申诉委员会同意,可以召开听证会;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并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申诉委员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做出听证结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结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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