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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根据河北工大〔2023〕142号文件《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内容公布如下: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2.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并成绩合格(2022级及以后本科生适用)。

3.非英语专业的,在基本学制内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基本学制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在基本学制内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并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的,在基本学制内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小语种)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基本学制内参加第二外语全国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申请者须在规定日期前(毕业后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审议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由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评定表后交所属校外教学点,由校外教学点在规定时间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对不具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告知未授位的依据,将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北工大〔2019〕50号)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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