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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河北工大〔2023〕14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报考范围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2级及以后年级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在籍学生。根据《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河北工大〔2023〕142号)文件,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须先满足“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的条件。

第二条 考试内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内容是从各专业已学课程中选择三门课程进行测试,测试课程会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标注。

第三条 考试安排

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一张卷的形式,对该专业选定的课程进行综合测试。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学期进行,例如学制2.5年的,测试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

学生在籍期间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 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未能按时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或重考。

第四条 成绩管理

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公布。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级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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